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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 |||||
| 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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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也就是说,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法定的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嫌疑人的亲朋)无此法定权利,但是只要得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便可享有这一权利。换句话说,此时主动权在检察院或法院一方,不给除辩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查他就不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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