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_动易2006海蓝用户顶}
  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 【字体:
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关于刑事诉讼辩护人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那得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代理材料,并且在刑事案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也就是说,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法定的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嫌疑人的亲朋)无此法定权利,但是只要得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便可享有这一权利。换句话说,此时主动权在检察院或法院一方,不给除辩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查他就不能查。
文章录入:law    责任编辑:law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MY_动易2006海蓝网页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