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_动易2006海蓝用户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门[1998]沪高民他字第29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数额的分担,请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责任确定。

文章录入:law    责任编辑:law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MY_动易2006海蓝网页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