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喻木军开设的童装加工厂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特大火灾,造成八死六伤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喻木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规程,亦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时许,该楼房一楼东二间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因电瓶电源线接头发热,引燃电动自行车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八死六伤的浙江省湖州市织里“十.二一”特大火灾主要责任人喻木军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去年十月二十一日,一场发生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康西路一百三十七号童装加工厂的一场火灾,造成该厂八名员工死亡、三人重伤、三人轻伤的惨剧,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后经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发生当日凌晨两点收工后,喻木军未上楼仔细查看防火门有无关闭,火灾发生时,两只应急灯没有亮。喻木军作为童装生产加工坊经营者,在从事服装加工、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消防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上一篇文章: 《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检查工作
下一篇文章: 消防法应明确规定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