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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关于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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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关于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保护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最常见的就是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对此,《工会法》修改时增加了有关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劳动合同期限保护的规定。

  1、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其原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自动延长,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就是延长期;如果连选连任,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也连续累加。

  当专职工会干部任期届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比如,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已履行3年后当选为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那么,担任工会职务的这5年是追加的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期间自然按任期延长,直至其任职届满。任职届满后,任职前尚未履行完的2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即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为10年期的。

  2、对基层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工会法》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如果自任职之日起,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履行的期限短于其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3、不予延长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延长期限的除外情况,即在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延长。

  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依照《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当工会干部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外,当工会干部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劳动合同不再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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