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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工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寻求解决:
(1)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可以提请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来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以予以处理,决不能推卸责任。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可以对国有企业或者下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责令侵犯工会权益的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错误的决定,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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