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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工会的交涉权:“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这是工会法的重要修改。
修改一: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二:新建企业应依法组建工会。
修正案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针对一些外企、私企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的状况,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规定。
修改三:不得随意罢免工会干部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因此,修正案草案在工会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修改四: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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