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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尔玛各分店工会
              编缉:佚名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沃尔玛各分店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应邀赴深圳市,与沃尔玛(中国)总部官员就如何依法依规、合作和谐地推进职工组建工会进行了建设性会谈,双方形成5点约定;有11个城市的19家沃尔玛分店建立了工会。
  
  沃尔玛在中国建立第一个工会组织——晋江店工会,这不过20天。回望,沃尔玛1996年就登陆我国,但此前在建立工会上却做了十年“钉子户”。如果说,对外资企业乃至非公企业拒建工会,它曾是不无影响的标本,那么如今,它变脸的示范性便也不可低估。
  
  从典型角度,笔者认为,对全总与沃尔玛5点约定的第5点中的明显不当,很有必要指出。
  
  此点的表述是:“沃尔玛各分店工会支持分店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与分店行政平等合作,相互支持,共谋企业和谐发展。”虽然,支持店方依法经营、与之平等合作是对的,但把“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约定成工会义务则错了。
  
  任何组织,存在价值都源于不可替代,每一个作为区别于其它的“这一个”,在社会坐标图上定位独特。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完成企业经营任务则是资方目标。在资方目标与劳动者权益冲突情况下,如资方强令劳动者延长工时以完成经营任务,工会应旗帜鲜明反对,而彼此不对立时,为资方鼓与呼也非工会分内事。
  
  可以认为,工会与资方的关系,根本上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路桥融洽,相互尊重,共谋企业和谐发展,实现劳资双赢,既非资方应站到工会立场上,也非工会应站到资方立场上。
  
  现实中,各行其是的准则,是反映社会共同意志、要求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按工会生而应有的角色定位,我国《工会法》无任何工会应服务于资方目标的意思表达,总则第六条毫不含糊地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故在关于工会权利和义务的第三章里,没有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的规定,与之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也没有。
  
  所以,在全总与沃尔玛合作中,不能约定工会法外义务。尽管,不当约定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但当出现在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向好拐点、甚至可谓工会发展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上,并由全国工会领导机关认可时,绝不能不较真辨析。因为:错误约定,难免形成广泛误导;工会法外义务,难免被资方普遍视为自身权利;职工的法定权益,难免因此遭遇折扣。
  
  不管出于疏忽了法律的无心,还是有意对沃尔玛让步,都应及时纠正,将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的不当承诺从约定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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