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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违反《电力法》被掐电
              编缉:佚名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居民违反《电力法》被掐电

  道里区高谊街96号居民周老太反映,23日,邻居从单元电子门上揭下一张“交付电费通知单”交给她,因周家楼层用的电表为三家合一,当晚周老太趁邻居在家收齐了电费,次日即到马路对面工商行高谊储蓄所交费,可去了几次银行都说“系统不好使收不了费,明天来吧”,直至27日连续几天都如此。

  28日将近11时,一自称是单元抄表员的女子上门,让周老太交电费,周向对方索要收据,女子称收据只能后补。周老太说:“以前的抄表员我都认识,你既没工作证,也没胸卡,电费不能交给你,我自己到银行交吧。”女子脸色骤变,说“不交费就给你们掐电。”女子走后,周老太下楼到工商行高谊储蓄所足额交了125.54元电费。

  没想到,11时30分许,用电做饭的周老太发现楼道里3家共用的电闸真的给掐了,老人按女子留的电话打电话质问,女子说:“这回你知道我是电业局的了吧。”老人于是致电95598投诉,13时40分许,女子来到周老太家。老人质问为何无故掐电,对方答:“欠费超过7天,就得掐电。”老人说:“就是从23日计算,我28日交的电费也没有超过7天,这电你想掐就掐实在不讲理。”但对方不肯道歉,双方不欢而散。

  30日上午,经周老太再三投诉,道里供电局的蔡班长来周家了解情况。听了周老太及邻居们的投诉,蔡称,按规定,抄表员催促交电费超过3次,拖欠电费超过一个月,可做出停电处理;蔡承认,抄表员要收居民现金电费不符合规定。周老太要求抄表员向3户受害居民道歉,并向居民提供有关供电法规、文件的复印件。蔡班长表示:“回局里向领导汇报,再做答复。”

  周老太事后查询得知,《电力法》第33条规定:“供电企业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这两条规定道里供电局都违反了。周老太气愤地说:“这都啥年代了,抄表员还这么霸道?电业局应该加强职工教育,改变这种‘电霸’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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