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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指出,物业管理人员并没有权利对居民进行罚款。根据《电力法》第39条规定,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不交付电费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而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由于平时工作很忙,晚交了几天电费,为此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把他家的电停了,“停电咱还能理解,因为我没按时交费,可我去交电费的时候,他们竟然让我交30元钱的罚款。”张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他们小区每到交电费的时间,物业管理人员都会贴出通知提醒业主。张先生说,只是每天自己下班的时候,物业管理人员也下班了,而他们上班的时候,自己也去上班了,正好在时间上有些冲突。所以交电费成了张先生的愁事。
“就因为我晚交了几天电费,物业管理人员不仅给我停了电,还让我交30元罚款。”家住济宁市区冯庄永兴小区8号楼的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他认为此事有些不合理。
了解了张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后来到市区冯庄永兴小区。在该小区内,记者看到一则提醒业主交电费的通知。冯庄居委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他们只对不交电费的业主进行了停电,而没有进行罚款。此人说:“我们这里没罚过款,一户也没罚过,他说罚的这个30元是管理费,一个月15元,两个月当然就是30元了,并不是罚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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