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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产品--违法
              编缉:商投资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经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产品--违法

  3月3日,市民刘女士来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大港一路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4斤散鱼片、2斤鱿鱼丝,回家吃时感觉口感极差,有发苦、发霉的感觉,遂怀疑质量有问题。于是刘女士来到该食品公司询问。公司老板告诉刘女士说,他们销售的鱼片、鱿鱼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热河路工商所举报。

  接举报后,工商人员立即来到该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鱼片、鱿鱼丝大多用纸箱包装,而纸箱外面即无生产厂家、厂址,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据老板王某某交代:这些鱼片、鱿鱼丝都是春节前从日照岚山市场进的货,因这些干海产品是散装货,价格比较便宜。工商人员认定这些干海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将要来到,服务和产品质量又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食品质量,直接与百姓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近日,青岛市市北工商接市民举报,一举查扣“三无”鱼片50箱,“三无”鱿鱼丝108箱,案值20080元,并依法对当事人刘某罚款3000元。

  根据以上事实,工商部门认为该食品公司经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常见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之“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10%至20%的罚款”(本案货值金额二万元)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在此,有关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准商家和商标,注意产品的生产和失效日期,不购买无质量保障的食品,若一旦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一定要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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