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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对违法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所列的犯罪。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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