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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方式之局限
              编缉:损害赔偿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赔偿方式之局限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家赔偿基本上也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并依赔偿请求人之请求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财产赔偿来补救,毕竟“金钱不是万能的”,这种单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是有局限性的。

    对自然人来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刑讯逼供,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了公民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公民被侵害的这些合法权益,能用金钱来衡量吗?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这些侵害相应的赔偿标准,但因被侵害而失去的自由、健康甚至生命能因获得了财产赔偿而得到补救吗?显然不能,所以说受害人即使得到再多的金钱也不够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害。一个人在自由、健康、生命与赔偿金的选择上会选择什么是不言而喻的,有人就曾说过,“对于我来说,赔1万元我都不愿关一天”,这其中的道理很明显。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主要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摊派费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合法财产等侵权行为,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好像完全可以通过金钱来补救。但事实上,国家不可能对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我国的赔偿标准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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