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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在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并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该学说伴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被运用到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权建设中。此后,分权制衡作为一种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理想模式被引入到其他组织机构的建设中来,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设计也概莫能外。
为实现国家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与公平,世界各国均在国家赔偿决定机构的设置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法国、日本,国家赔偿案件是由法院内设的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最终解决;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案件由设在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解决;前苏联及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赔偿案件是由普通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反观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从立法机关的主观愿望上讲,是希望通过制定具体的国家赔偿法律文本,将各个法律部门所赋予公民、法人的抽象的侵权损害求偿权,一并纳入到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并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受害人的具体诉求。但是,鉴于《国家赔偿法》在制定过程中适当照顾了各方面利益,是妥协与让步的产物,且囿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政法机构内部的权限划分尚不完全合理,加之司法环境并不理想,由此造成《国家赔偿法》在决定程序上尽显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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