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论:
根据本案事实分析,以该药店于9月20日领取经营地址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为起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28日予以核发经营地址变更为南大街1078号的《营业执照》为终点,在这个时间内,在旧址继续经营是合法的,而在新址开始经营是违法的.领取新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至领取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8日制作的新址《营业执照》期间在新址违法经营药品行为,宜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案情简介:
某药店在南大街208号的营业房,因市政府决定拆迁需要迁址,便于2002年7月5月向当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地址申请,要求将经营地址迁移到南大街1078号.
2003年9月17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20日,该药店领取副本.11月1日领取式商竹管理局于10月28日制作的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为××街1078号的《营业执照》(副本).
10月9日,市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有"两地"经营药品行为;自9月20日起到10月9日止仍在原址南大街208号经营药品,于9月30日开始在新址经营药品.于是,市药监局认定其在原址经营药品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并据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价值17038元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的9259.6元;(3)处以52595.2元罚款(按药品货值金额2倍计算).
该药店不服,向省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药监局认为,原址因有效变更而废止,当事人仍在旧址继续经营药品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所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该药店认为,自己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在有效期内,且《营业执照》变更前的经营地址仍为南大街208号,故在原址继续经营药品是合法行为.
省药监局经复议认为,药店在领取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仍在原址经营药品,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市药监局对此认定正确.但是,在此过程中,药店正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因此,在原址继续经营药品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市药监局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据此,责成市药监局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有两个基本程序——药监程序盒工商程序:当事人只有取得"一证一照"后,方可在新址经营,该药店在未取得经营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只凭"一证"就在新址开业经营,显然是一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只有在取得经营地址变更的《营业执照》后才失效,这是"两道程序"前后衔接的必然结果.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在旧址继续经营是合法的,而该市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当事人未取得新址的《营业执照》就在新址经营药品,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在新址无照经营为由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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