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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编缉: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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