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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2,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传其"泰元胶囊"能治疗人体疾病,属于非法的虚假宣传.
3,是否属于非法现货销售药品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 "泰元胶囊"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处理结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三种处罚,1.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00元;2.销售假药的行为处以8000.00元的罚款(两倍);3.警告今后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内容进行宣传.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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