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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关于中山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案
              编缉: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一起关于中山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案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药品商标属于强制注册的商标.,马某,杨某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马某,杨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理结论:

2003年1月23日,经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徙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依法判处嫌疑人马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15日,接群众举报,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工商局,在该市南区的某商标彩印厂捣毁一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2名,缴获用于印刷冒牌药品商标的胶片,啤柏等工具一批,冒牌药品标识12种共72000余件.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他人于2001年11月与中山市南区金狮商标彩印厂负责人杨某联系药品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杨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委托的情况下,按照嫌疑人马某等人的要求安排生产.

期间,嫌疑人马某负责提供药品商标样板,校对文字,检验质量以及收货等.从2002年4月始,杨某陆续提供了"降压片","利肝片","石融夜光丸","天麻首乌丸","牙周炎丸","当归丸","石淋通","抗痿灵","化痔灵","筋骨跌痛丸","退斑丸","田七杜仲丸"等12种药品包装物,数量达72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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