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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规定:无处方权人员禁开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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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规定:无处方权人员禁开处方药

  无处方权人员禁开处方药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处方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对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同时,卫生部宣布,狂犬病仍居2月份死亡人数首位。

  违规开处方吊销行医执照

  《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根据规定,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医师处方必须规范

  《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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