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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措施是本法修订过程中各方面关注的重点。为了进一步界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控制中的职责,规范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修订案分别不同情况,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传染病控制措施作了规定。
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治疗、医学干预等措施。同时,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疫情的当地政府的职责。
修订案还特别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采取非常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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