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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说,2月24日上午,他和妻子、女儿及两名亲戚乘坐朋友彭国强驾驶的宝马车,准备从老家信阳走京珠高速到郑州。
7时40分许,他们由西向东来到信阳市羊山中心大道中环路口,因没找到高速路的入口,路口也没有红绿灯,他们决定把车开到对面。“就在我们的车快到对面时,突然一辆白色轿车从北边飞速驶来,司机急打方向躲避,但已经来不及了。‘咣’的一声,我们的车子被撞‘飞’了出去,转了几圈后,越过绿化带和人行道,‘落’在路边。”蔡某说,此次事故共造成他们车上3人死亡,另3人不同程度受伤。对方车上也有几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交警认定被撞车负同责
事故发生后,唯一清醒的蔡某迅速报警,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拍照。经了解,对方司机叫李广红,驾驶车辆为现代越野轿车。3月5日,该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1.李广红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并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没有减速慢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彭国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没有减速慢行,并且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方撞上我们的车,致我方3人死亡,3人受伤,可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反而认定我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我们实在想不通。”昨日,在信阳市某医院,躺在病床上的蔡某向记者诉说。
当事一方表示不服
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彭国强和蔡某强烈不满,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交警作出的上述事故责任认定有失公允。认定书第一条说现代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上行驶,这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羊山中心大道出高速路口往南,在古井村段限速是40公里/小时,信阳农专以南至312国道,限速是80公里/小时。从撞击现场看,对方车速至少超过80公里/小时,严重超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杆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宝马车由西往东,相对于现代车来说应是右方,据此,应让宝马车先行。
记者就此事采访另一方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愿多说。
交警部门称是公正执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该支队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很了解这一事故,也了解当事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同态度。“我们是根据事故现场和调查到的相关情况,依法划定双方责任的。我们的认定不存在什么问题。当事人如果不服,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要求重新认定。”一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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