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 >> 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与法律解读 >> 文章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漏洞之强势群体、弱势群体之分不公道
              编缉:交通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道路交通安全法漏洞之强势群体、弱势群体之分不公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款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明显不公平。

  也许立法者的意图在于欲保护作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所谓“弱势群体”。

  但是,第一,将机动车一方当成“强势群体”,非机动车和行人当成“弱势群体”本身就带有主观色彩,缺乏科学依据;

  第二,所谓的“强弱”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谓的弱势群体在得到特殊保护后可能有恃无恐,而所谓的“强势”群体在头上悬剑的情况下可能变弱势;

  第三,从法律上讲,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行人都是道路交通法律关系方面平等的主体和参与者,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和惩罚。因此,即使要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也要有个度,比如,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的由机动车举证是非常难的,建议将行人的间接故意也明确纳入其中,则相对要容易一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厦门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欢迎更多的律师加盟合作,Email:lawyer#xmlvshi.com 
    Copyright © 2004-2020 WWW.x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律师网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闽ICP备08002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