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 >> 交通律师 >>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与法律解读 >> 文章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编缉:交通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初的这一段时间,笔者认为实践操作并不十分顺利,其中反映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基金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办法尚未出台。导致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直接赔付。

 2.根据第76条规定,不管责任大小, 两车相撞应该由对方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先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那么,假如甲车与乙车相撞,甲车为奔驰轿车,而乙车则为拖拉机,且乙车为全责。则乙车的车主往往容易得到赔偿,而甲车车主则往往得不到全额的赔付。因为开奔驰的往往经济实力很强,保险金额也很高;而开拖拉机的则往往是经济能力很差,保险额度也很低甚至根本没有保险。这样就会造成“责任小的一方付出多,责任大反而得到的便宜”不公平现象。

 3.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机动车肇事车主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除了会发生第2条中不公平现象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对此种情况的处罚措施。

 4.自5月1日起,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施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大提高。但许多保险合同都是在此前签订的,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则往往依照旧的赔偿标准赔偿。导致车主无端地为法律法规变更的代价埋单,这显然不公平。而且个人的赔付能力往往较差,这样就直接损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

    5.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与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相违背。现在的中国,正快速走向机动车文明的社会,机动车猛增,高级道路的里程也飞速增长。不分场合地一味强调人权高于路权,势必阻碍汽车文明的发展。对行人提高交通意识也无好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厦门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欢迎更多的律师加盟合作,Email:lawyer#xmlvshi.com 
    Copyright © 2004-2020 WWW.x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律师网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闽ICP备08002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