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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在“十五”期间,各级财政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从做法上看,与金融的收缩形成明显的对照,是否可以认为,当前金融机构服务的目标与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形成悖论。
北京,全国人大黑龙江代表团驻地,秦池江秦:是的。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把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政策性业务由专门设立的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把原来的农业银行变为商业银行,并推进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金融体制变革中,为农业服务的金融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21世纪》: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又如何与现有体制平衡?
秦:不能只靠政策宣传、政治动员和依靠道义劝说,更不能完全相信市场行为。依靠道德劝说,说农民穷,农民苦,农民难,金融部门要发发善心多给农民贷点钱也无效。讲良心也不行,这些手段都是软的。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把农业融资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规范融资行为,依法管理市场,依法保护农民融资的权益。
《21世纪》:您这是法律的理念,您是希望以法律框架下的强制力的规则,调整农村金融结构?
秦:是呀,但是很困难。比如前些年我曾提议《农村信用社法》,农村信用社究竟办成什么样?是叫合作金融,还是股份金融,还是农村商业银行?各方面意见分歧很大。我得到的答复是:在体制改革过程当中,有些改革变动比较大,目前立法条件不具备;我还提出建立《农村银行法》,答复也是目前条件不具备。
《21世纪》:为什么要提出这些立法?
秦:现在我们一部《商业银行法》既统领政策性银行,又管商业银行;又管城镇信用社,又管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里面有国有商业银行,又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外资银行。这种立法的方式,在国外来讲是很少见的。
《商业银行法》立法的基础是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大商业银行的规则立法,把它用到农村信用社能行得通吗?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范围、资本金、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与大的商业银行有天壤之别,如果用《商业银行法》管理农村信用社,能把农村信用社管好吗?另外,在农村使用民法或者商法也很困难: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包括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这些法律一般是针对城市经济金融关系订立的。所以,现在的有关民法,或者金融的法规用到农村实用性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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