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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应放宽经营范围
              编缉:金融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商业银行应放宽经营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银行业务,即存、贷、汇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逐渐上升,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的规模日趋降低,这使得传统银行业务的利润增长空间日益狭窄,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竞争的不平等,而且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和拓展业务领域,限制了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竞争能力的增强。

  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世界银行业全能化经营与全球一体化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增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实行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首先应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放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严格限制。我国可以通过市场原则等多种方式试行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以组建金融(银行)集团。这种金融集团的组建,可以是银行业务之间的,也可以是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的,如包括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经营。

  同时,适当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兼并,条件成熟的可加快上市步伐,通过改制和上市来筹集资本金和改善其内部运作机制。这种金融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可以减少盲目竞争,密切业务往来,共同开拓市场,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集中资金,分散风险,共同抵御外来的冲击和挑战。此外还应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因而可以在不增加银行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增加其收入来源。拓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应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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