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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人民法院建议:一、搞好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公民对恶意诉讼的“恶性”认识,增强“诚信和谐”诉讼理念,引导社会形成良好诉讼风气。二、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和惩戒制度;完善刑事立法,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借用刑事诉讼的“诬告反坐”规定,设立民事诉讼“滥诉反赔”制度。三、加大惩治力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为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这对于恶意诉讼,显然额度规定过低。应加大惩治力度:对恶意诉讼行为,特别对恶意炒作的诉讼掮客坚决惩治;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防止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对恶意行为人除给予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外,在经济赔偿上,恶意行为人不但要承担诉讼费用,还应赔偿受害人的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通讯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应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情节严重,涉嫌伪证犯罪的要从严惩处,从而筑牢不敢为的威慑防线。四、提升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构建法官共同体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官对证据真伪的鉴别、判断能力,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能力,以及依法惩治恶意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的能力。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离婚的“假离婚”案件(对有关当事人罚款600元),以及一起因诉讼掮客炒作,无理缠诉的恶意诉讼。
南康市人民法院发现,诉讼费下调后,该院受理的案件中,恶意诉讼呈上升趋势,其特征为:一、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理念。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缺乏正当的诉讼目的,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利用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行为表面上合乎程序,但他们往往采取伪造欠条、虚构债务、合伙作伪证等方式捏造侵权事实,制造假象,企图蒙骗法官。三、诉讼目的的趋利性。恶意诉讼行为均以趋利性目的为基本出发点,在先行获取利益或确信利益可获得的前提下实施的。四、危害后果的扩张性。恶意诉讼不仅侵害了群众的正当权利,而且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恶意诉讼的成因: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针对“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惩治不力,恶意诉讼成本小、风险低等原因外,诉讼费下调后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其蔓延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诉讼费用大幅下调,而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下调将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给一些恶意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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