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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更是一次最实际最有效的普法活动
              编缉:民事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案件审理更是一次最实际最有效的普法活动

  对一些“民告官”的行政案件采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必然会有一定的区域距离,地域生疏和路途较远的现实,自然会随之产生增大诉讼成本的弊端,而且是原告、被告和第一审判法院都要负担一定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尤其是在行政案件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老百姓,恐怕也难以承担如此折腾,弄不好就是打赢了官司,亏掉了老本。除了一纸判决,一无所有,显然已经背离案件审理的初衷。
  
  既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特定情况之下所用,那么这种做法就只能适用于个别确实不适合在本地审理的复杂行政案件诉讼,不宜普遍推广适用,其功能还是要紧收而不是扩张。既然部门保护和地方非法干扰,是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采取行政和法律相结合的强有力手段,下大力气搬掉“土围子”,下掉“保护伞”,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司法工作者的目光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就审案而审案上。事实上,案件审理更是一次最实际最有效的普法活动,具有教育、警示人们遵纪守法和震慑、归避违法犯罪的功能,不应该忽视。 

 “各地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民事案件的管辖,就是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据悉,针对“民告官”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文件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将作出具体规定。通常讲,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行政案件。它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是对地区管辖的变通。从一些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实践情况看,无疑是有利于全面落实保证案件质量的管辖原则的,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提高诉讼效益同样是确定民事案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比如,将大多数第一审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以达到诉讼经济的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们制定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应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既便利诉讼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不应有的浪费,使便利诉讼与提高诉讼效益有机结合在一起。另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需要实施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为使诉讼有效率地进行,确定管辖时必须为人民法院实施诉讼行为提供便利,以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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