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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广大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关于上诉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期间与节假日关系,《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具体到上诉期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但是如果上诉期间开始日以及期间内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则是不能从上诉期间内扣除,应当计算在上诉期间内。本案中,李先生是2006年4月28日收到判决书,4月29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五一长假共七天应计算在上诉期间内,到2006年5月13日,十五天的上诉期间正好届满,而李先生却把五一长假共七天从上诉期间内扣除,而于5月17日向法院提出上诉,已经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间。
李先生与刘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判决李先生败诉,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2006年5月17日,李先生将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为其办理上诉手续。经审查,法官发现李先生的上诉期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遂告知不能受理其上诉。李先生纳闷了:我是算好日子来交上诉状的,从2006年1月29日到5月17日,扣除五一长假,刚刚12天,法院为什么说我过了上诉期间呢?
上诉期间是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从判决书、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限均从次日起算。”按照上述规定,上诉期间应从当事人接收到有关诉讼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接受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就本案而言,即李先生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即4月29日为上诉期的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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