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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剖析“执行难”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陈国军教授:执行难是十多年困扰法院的难题,也是百姓十分关注的热点。怎样看待执行难?首先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不是法院单方面的问题。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能不能找到,还有其他一些制约因素都影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差,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深究执行难的原因,还要从宏观角度看。首先是法律层面。现行法律有漏洞、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执行方面的法律。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有《强制执行法》,为法院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法律方面有关执行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央及各部门的一些文件,不成体系。而且规定的不详细,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执行法》或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款,给执行工作一个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其次从法院的现行体制看。现有的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利执行。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来管,难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涉。现行的工作机制也难保证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另外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也不能满足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为政不廉,滥用权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要靠加快司法制度改革来推动。
强制措施面临考验
在全省打击拒执过程中,一部分拒绝执行人员受到了法院强制措施的惩处。但记者了解到,强制措施的推行仍面临很多障碍。
据了解,哈尔滨市近期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推进解决执行难。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介绍,对于一些特殊主体案件,即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人民政府、政法部门基层单位等特殊案件,将采取相关单位领导牵头包案,协调解决。法院与公安、工商等13个单位联合发文,建立起执行工作网络,将对被执行人出境、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购买高档住宅,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土地等新项目开发买卖股权,房产更名过户以及银行信贷、融资进行40多个方面的限制。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和市法院联合发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干扰、影响法院执行机构正常执行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严肃查处。由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市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监督;由市委组织部对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助法官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这一系列举动为打击一些特殊主体拒执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这些措施能不能实施到位,实施过程中有没有阻力、如何突破,是破解执行难面临的一次重大考验。
近日,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唐立东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6年以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9起案件的12名被执行人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老赖”实行公开判决并定罪在我省尚属首次。一石激水,人们从中似乎看到了破解“执行难”的一道曙光。
打击拒执:从立法到行动
连日来,在监狱服刑的唐某懊悔万分,他怎么也没想到,因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2006年4月中旬,唐某因运输承包合同纠纷被哈尔滨某运输公司诉至平房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唐某5日内给付运输公司73743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却偷偷将转租挂车所获4万元租车款转移给父亲和姐姐。结果,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唐某家人正积极筹钱,还清欠款,争取减刑。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从法律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来,该项法条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一位法院执行人员认为,办此类案件最大的难点是取证难。另外此类案件移送、衔接的职责不明确,相应部门没有共同研究协调,也是法院难以启动这项法令的一个重要原因。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1998年法律明确了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我省法院的执行机构几乎没有办理这类案件,而这一时期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屡发生,而且相当严重,这段时间正是“执行难”形成的时期。200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对拒执的具体行为作了详细的解释。自此,打击拒执行动在全省各级法院大规模开展。
执行难,待强力“冲关”
在老百姓的眼里,执行难与法院的公正、执行人员的责任心甚至是否秉公执法不无关系。王晓峰是众多要不回来工程款的包工头中的一位。2002年,他组织了50多名当地农民到嫩江县干活,给农垦一家单位盖楼。活干完了,工钱却拿不到。当年,他将雇用他的王某及王某所挂靠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省农垦中级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给付王晓峰工程款。但在执行环节,法院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实际上名存实亡,没有给付能力。2004年,省农垦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由真正的欠债人王某还钱。但执行人员准备执行王某时,王某提出上诉。200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然而,几经周折,王晓峰的工程款到现在也没执行回来。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一些法条在执行方面规定的粗疏,有的执行案件可左可右,给一些枉法的执行人提供了腐败的土壤。但客观存在的另一面,各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满腹苦衷。
在某中级法院的一份文件中,总结了执行难的五大因素。一是被执行人恶意逃债,人难找,财产难寻。一些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逃避债务,躲避执行。二是本位保护主义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一些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联手阻碍法院执法。三是行政干预问题突出。四是特殊主体难动。一些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医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很难采取执行措施;一些人员的特殊身份,也是法院难执行的障碍。五是抗拒执行难究,法院对抗拒执行行为规定的民事制裁缺乏应有力度。
一位法院执行人员无奈地说,由于司法拘留的时限过短,罚款数额过低,许多被执行人宁肯选择被拘留15日或被罚款,也不愿意履行义务。罚款3万元的最高限额对于负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单位来说,根本达不到惩罚、教育和威慑的目的。拒执罪立案侦查难、批捕起诉难,也是拒执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打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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