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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为解读的精彩内容。
更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
反垄断法关于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中心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这不但不会影响我国的外资政策,还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深化我国与各国的经济合作。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反垄断法防止和管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我国在承担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责任的同时,会一如既往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经营者都应遵守规定
我国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是要通过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各类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按照反垄断法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和第十二条关于“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对各类经营者的垄断行为都是禁止的,不会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
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并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禁止滥用行政权排限竞争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必要的。反垄断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设专章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了国家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必将对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这类行为,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许多方面留有细化空间。在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准备阶段和将来反垄断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总结经验,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执法指南,将反垄断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其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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