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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提单法律关系下的纠纷,是当前我国司法和实务部门觉得困惑和存在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这些问题涉及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与运输合同以及贸易合同的关系、提单下主体的识别、诉权、提单效力以及提单下货物交付等,现有立法基本没有涉及,除了给当事人权利义务带来影响外,还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发展,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形象,也不利于扩大我国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因此,必须加快提单立法。
据了解,世界上一些主要航运国家,都有专门的提单立法。如英国1855年制定了《提单法》,上世纪90年代又重新制定了新的专门调整提单关系的法律;美国1916年出台《提单法》(后经1984年修改),对提单的签发、效力、流转、提单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货物交付等作了全面规定;此外,在海运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是专门调整提单项下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姚莉说:“可见,对提单进行专门的立法是符合国际航运立法惯例的。
姚莉认为,提单立法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以及理论界也都开始认识到提单问题的复杂和重要,都很重视提单立法完善的研究,司法机关已收集了很多提单纠纷类型和问题,并且通过课题研究等方式,全面研究提单下的法律问题,而学术界关于提单问题的论著也有很多,我国提单立法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基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是,我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即使在理论研究已经相对明确的情况下,通常法官也无法造法,裁判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仍然应该是成文法,所以提单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提单法律关系下的纠纷是当前我国司法和实务部门觉得困惑和存在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姚莉说:“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将‘加快我国海运提单立法’列入议事日程。”
姚莉介绍,我国已成为海运大国,正逐步向海运强国迈进。在此过程中,完善的国际贸易和航运法律体系,对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促进外贸和整体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可喜的是,我国正在建设航运法律体系,并已经逐步形成了涵盖横、纵向法律关系的法规框架。在调整国际航运民商事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可以说是基本法,此外,《合同法》等法律的部分内容也与此领域相关。姚莉指出:“《海商法》的制定,属于当时我国成功的民商事立法,为推进我国航运和外贸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海商法》也是如此。”
随着我国航运经济活动的更加活跃,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某些贸易、海商纠纷和问题无法可依;现有规定不能适应实务发展等。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备给我国的贸易、航运、保险实务以及司法实务带来了混乱和困惑,影响了我国外贸经济的良性发展。姚莉明确指出:“其中,比较明显的就体现在提单法律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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