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 >> 合同律师 >> 合同法案例 >> 文章正文
 
 -合同法案例关于一起特殊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编缉:合同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合同法案例关于一起特殊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这一特殊的合同纠纷,究竟应作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处理,在本案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本案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工作人员认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切、议,要贯彻契约自由精神,应认为双方是平等主体,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是按民事案件处理的。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中规定该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所以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和石柱国土局代理人认为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对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属行政行为,此类案件属行政案件,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应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2004年11月9日,重庆市石柱南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沱公司)一纸《民事诉状》将重庆市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国土局)起诉到石柱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已缴的土地出让金126475元及资金利息。一场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诉讼由此展开。

    事件的具体经过如下: 1985年3月,石柱县南宾镇红卫大队因石柱县城扩大,将红卫大队建制改为红卫居委,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农转非,土地性质也通过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但后来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地块在当时经批准由红卫居委继续使用。1978年9月,南沱公司欲在该地搞房地产开发,遂与红卫居委协商达成协议,红卫居委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南沱公司,南沱公司付补偿费32万给红卫居委。到石柱国土局办理转让手续时,该局认为应先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南沱公司才能用地。于是南沱公司与石柱国土局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南沱公司随即在该地建成商住综合楼。2004年8月,红卫居委因南沱公司迟迟未付清文 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补偿费将南沱公司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南沱公司同意还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南沱公司误认为给了红卫居委补偿费,该地就应是集体土地,自己与石柱国土局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撤销,土地出让金应当退还。所以就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了民事诉讼。

    石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将本案交由该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石柱国土局提出土地出让合同属行政合同,本案是行政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后南沱公司撤回起诉。2005年1月,石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南沱公司撤诉。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厦门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欢迎更多的律师加盟合作,Email:lawyer#xmlvshi.com 
    Copyright © 2004-2020 WWW.x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律师网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闽ICP备08002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