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律师网 >> 刑事律师 >> 刑事法与刑事诉讼法解读 >> 文章正文
 
 -死刑
              编缉:刑事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厦门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来自网上,仅供网友和法律研究学者交流和学习之用,不以任何商业为目的,如有侵权请告知本站.
    欢迎更多的律师加盟合作,Email:lawyer#xmlvshi.com 
    Copyright © 2004-2020 WWW.xm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律师网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闽ICP备08002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