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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企业破产法国际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奚晓明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的破产法律制度,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程序规范。
奚晓明强调,为实施好新的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五个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是根据立法授权,在07年6月1日前,制定推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规定;
二是就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三是抓紧研究制定新的破产案件法律文书样本,以保证全国各级法院在破产案件法律文书上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是大力加强对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新法、掌握新法,适应新法实施的需要;
五是加强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适时制定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系统司法解释,以统一破产案件的司法尺度,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会代表围绕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角度进行了研讨,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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