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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2008-2-11 23:38:53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法 第二章第一节 申请

2008-2-11 23:38:50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破产法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2008-2-11 23:38: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破产法 第二章第二节 受理

2008-2-11 23:38:50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破产法 第十章 破产清算

2008-2-11 23:38:50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
 

 破产法 第八章 重整

2008-2-11 23:38:49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
 

 破产法 第七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08-2-11 23:38:46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
 

 破产法 第九章 和解

2008-2-11 23:38:46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
 

 破产法 第十章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2008-2-11 23:38:46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
 

 破产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008-2-11 23:38:46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
 

 破产法 第十二章 附则

2008-2-11 23:38:46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
 

 破产法 第七章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2008-2-11 23:38:42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破产法 第八章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008-2-11 23:38:42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破产法 第十章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2008-2-11 23:38:42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
 

 破产法 第十章第一节 破产宣告

2008-2-11 23:38:42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
 

 破产法 第八章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2008-2-11 23:38:42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
 

 破产法 第八章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2008-2-11 23:38:42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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