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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结算工资
              编缉: 劳动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结算工资

    泰州瑞百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位姓王的总经理说,竺先生所从事的冷钝工是技术性工种,该工种工人工作的第一年由于不熟练会浪费材料且需要师傅带,第二年冷钝工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虽然公司没有跟小竺签协议,但他们跟小竺有口头约定,即小竺要在公司干满三年,如果辞职要提前两个月通知。

    王总经理说,小竺违反了约定。按规定,公司应该扣发他两个月的工资,但他已答应小竺母亲,本周六再与其协商如何结算剩余工资。

    “单位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海陵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朱忠虎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签订,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两个工作日内与劳动者结算工资,工资应按原标准支付。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克扣工人工资。

    新闻背景

    市区城西街道一位姓竺的先生来电反映,他在市区一家公司工作了五个月,离职后,单位扣了他三个月工资。

    竺先生说,去年7月18日,经人介绍,他到位于吴州路上的泰州瑞百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做冷钝工,公司没有与他签合同,只是承诺一个月800元工资。后来公司迁到了海陵工业园区,由于单位离家较远,去年12月23日,他向公司辞职了。

    竺先生说,他在该公司工作5个月,目前公司还差他三个月的工资。前几天,他母亲代他去瑞百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领工资,公司负责人以他工作时间太短为由,拒绝支付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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