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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新机制的几个创新
              编缉: 房产律师  来源: 不详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整理:厦门律师网 Date: 关闭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新机制的几个创新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几个创新:

    (1)新增用宅基地的安排,打破分村审批制;

    (2)允许进城户的老宅基地有条件的流转;

    (3)建立政府的农村宅基地基金。

    (4)通过有偿使用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

    建立政府的农村宅基地基金

    在宅基地动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为:

    (1)对于新规划居民点,为了吸引农民向这里集聚,必须建好基础设施,但基础设施的费用又不能全计入农民用地或买房的成本,必然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投资;

    (2)旧宅基地的复垦需要大量资金;

    (3)动迁过程中需要对一些建筑物等进行补偿;

    (4)需要在新城镇居民点内建设一些安居房,对一些老弱病穷户以补贴的形式鼓励和帮助其向城镇搬迁;

    (5)需要在一些旧的大居民点内建设一些过渡性的廉租房,安置那些不愿进城镇而想在原村落安度晚年者;

    (6)对城镇新建面积小于原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进行价格补偿需要大量资金。

    为了满足上述需要,需要建立一个基金,我们称之为农村城镇化住宅基金。这个基金的主要来源有:

    (1)中央、上海市和各区县城镇建设预算。上海市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住宅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政府要从城市发展规划的建设预算中专门分出一块用于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宅基地向城镇的集中开支;

    (2)各乡镇财政预算;

    (3))新居民点建设过程中超标准面积或超原宅基地面积的市场价格收入;

    (4)居民点内房地产开发等其他收入;等等。

    居民点动迁属于土地整理的范畴。土地整理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的有效注入是土地整理得以开展的关键。在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些土地整理已形成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国家,其土地整理的投入主体一般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组成。如在德国,联邦政府投入48%,地方政府投入32%,土地所有者投资20%。

    可见,土地整理所需要资金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承担,而不是把土地所有者作为土地整理资金筹措的主要对象,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筹资可以采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有者(农民集体)——农户”的形式;在土地整理运作较为良好的地方,如已建立了土地整理公司,可采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整理公司——农户”的方式,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公司的作用,适当引入市场机制。

    基金专款专用。该基金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运作。设立之时,需要政府的大量资金注入,当运行到一定程度,应基本实现自身盈余平衡。根据目前上海市各乡镇的情况,可委托土地储备中心运作。  

    新增用宅基地的安排,打破分村审批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属于不同的集体,传统上不同集体的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的土地上申请建住宅,建好后宅基用地仍然归本集体所有。如果永远这样下去,各集体的农民住宅永远还是分散的居住。新的居民点形不成规模,老的居民点复垦不了。为此,必须打破新宅基分村审批制。对于新宅地申请者,在全乡镇甚至全区县统一规划居民点内安排。对于确实没有经济实力或农业劳动不方便者,可以购买已经搬迁了的农民的老宅基及其房屋作为过度,等条件成熟再搬迁;或通过政府建立普通实用住房低价卖给这类农户。

    乡镇中心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来源有四:一是征为国有的土地,二是乡镇集体土地,三是属于本乡镇某一农民集体的土地,经过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集中起来的土地[4],四是通过置换得到共有土地(偏远村通过置换在新居民点取得一定的土地用于新宅基地的发展)。

    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在农村有宅基地,但要进城镇居住者,另一种是在农村没有宅基地却要在本镇范围内申请宅基地者。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前者没有资格申请,但为了适应城镇化的要求,可通过置换进行,即以放弃原农村宅基地为条件,然后在城镇居民点规划区内申请新的宅基地,等新的宅基地建成后,复垦旧宅基地。对于后者,如果不在城镇居民点规划区内申请,则在原所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申请;为了减少新的分散宅基的产生,为了集聚农村居民到城镇居住,符合条件者到城镇居民点规划区内申请。当然,无论何种情况,使用的土地是属于不同集体的,为了对城镇居民点用地形成补偿,复垦后的土地要归乡镇集体进行支配;新的申请者所在集体要将宅基地用地指标让出来并划出相应土地作为乡镇集体土地。同时,分散居民点上停止宅基地的审批。 

    农户的老宅基地有条件的流转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许买卖。有些农户在农村修建了高质量的住房,现在又在城镇购买了房子或想在城镇购买房子,怎么办?如果让农户自己无偿拆迁,造成巨大浪费,农户舍不得;如果让政府补贴,一方面政府财力不足,另一方面购买下来又拆掉,等于政府支出白白地损失。于是政府尝试将这类房子有期限的流转。

    这一尝试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让村组购买下来,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有偿使用,以出租等收益和未来政府的补偿作为回报。结果发现村组没有这个实力,或是积极性不高。于是进行第二阶段尝试,让本村组新宅基地用户购买这类房子,发现新宅基地用户大多喜欢建新房,对这类房子需求不足。于是又放宽购房范围,放宽到本乡镇甚至后又放宽到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用户购买,效果虽然比前面好,但还是不理想。后又进入第三阶段,经过分析,发现一些城市居民有为老人在郊区购置住房使之安度晚年的需求,或者外地人到上海郊区购买房子。因为与城市内相比,郊区住房成本低、环境好。

    上述尝试效果不错,但为了防止购买了后不搬出来,作了如下规定:规定购买的最长年限——比如10年,同时规定对房子只能维修而不能翻修,到期前可以依法买卖,到期后政府只补偿房屋残值,土地无偿收为国有。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与国家现行规定有一定的不协调,但地方政府利用了时间差和外来投资收回了农村旧宅基地。这种方式政府的投资最小,主要原因有:(1)政府不用补偿原宅基用户建筑物的拆迁费;(2)政府如果要使用新购房户的土地,只需要支付合同规定剩余年限内的土地使用费和建筑物补偿费,不用政府进行劳动力安置等。 

    通过有偿使用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无限期使用,实行一户一宅的平均分配,规定同一地区各户住宅面积相等,新宅基限额审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户将宅基用于自家居住,没有什么明显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出现了新的矛盾。一些农户想尽一切办法,批少占多,或是一户多宅,而有些人的面积很小或没有宅基,从而引发了新的不公平的矛盾;有些农户将宅基地用于商品房出租或场地出租,或是开商店,宅基地从无收益变成了有收益。

    为了解决上述新矛盾,在积极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必须运用经济手段。但为了不与目前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不收使用费),可分两步走:(1)第一步,对于规定内的面积,使用不收费;对于超过规定的面积,实行累进收费;对于没有收益的宅基地,不收费;对于有收益的宅基地,实行收费。第二步,等条件成熟时,宅基地全部实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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